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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稅務完整指南
比特幣、以太幣獲利要繳稅嗎?怎麼申報?NFT 也算嗎?
115 年(2026 年)財政部解釋函令
📅 最後更新:2026-10-23 | ✍️ 編輯:站長 maru | 🔍 資料核實:比對政府公開資料
所得類型
財產交易所得
虛擬貨幣買賣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稅率
綜所稅稅率(5%~40%)
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成本認定
買入成本可扣除
賣出價格 − 成本(含手續費)= 應稅所得
申報時間
每年 5 月
隔年 5 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申報
境外交易所
同樣需申報
在境外交易所的獲利,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或海外所得
虧損
可扣抵同類所得
同年度虛擬貨幣虧損可抵同年財產交易所得
📋 快速指南
🧮 虛擬貨幣課稅規則
  • 買賣獲利:賣出金額 − 買入成本 − 手續費 = 財產交易所得
  • 無法舉證成本:若無法提供買入憑證,國稅局將以「賣出金額的 2/3 或 3/4 為成本」認定(視規定)
  • 交換(BTC 換 ETH):也算是「賣出 BTC」的應稅行為
  • 持有未賣出:未實現利潤不課稅,只有「實現」(賣出)才課稅
  • 挖礦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依收礦時的市值計算
  • 質押利息:依收到時市值計算,屬利息所得或其他所得
📋 如何申報虛擬貨幣所得
  • ① 整理每筆買賣紀錄(日期、幣種、數量、價格)
  • ② 計算每筆交易的損益(賣出價 − 買入成本 − 費用)
  • ③ 匯總全年交易損益(虧損可抵盈利)
  • ④ 在 5 月報稅時,填入「財產交易所得」欄位
  • ⑤ 附上交易紀錄截圖或交易所報表(備查用,不必附在申報書)
  • 境外交易所:若在 Binance 等境外平台,屬海外所得,年度超過 100 萬需申報(基本稅額)
⚠️ 常見誤解和風險
  • 「在國外交易所不用申報」→ 錯,境外所得超過 100 萬元也需申報(基本稅額)
  • 「帳戶在國外看不到」→ 台灣已參與國際稅務情報交換(CRS),大型交易所受監管
  • 「用台幣提領才算收入」→ 錯,以虛擬貨幣換回法幣的「賣出行為」即是應稅事件
  • 「小額不需申報」→ 法律無明確豁免小額,但實務上稽查重點為大額交易
  • 「沒人知道」→ 金融機構異常匯入可能觸發申報義務,大額換匯需填資金來源
  • 建議:每年交易量較大時,主動申報,避免日後補稅加罰
💡 NFT / DeFi 如何課稅
  • NFT 買賣獲利:財產交易所得(與一般虛擬貨幣相同)
  • NFT 創作銷售:屬執行業務所得(藝術家創作 NFT 出售)
  • DeFi 流動性挖礦:依收到代幣時市值計算,性質類似利息或執行業務
  • 空投(Airdrop):收到時市值為其他所得
  • GameFi 獎勵:屬其他所得,依收到時市值申報
  • 📌 整體方向:台灣稅法以「實質所得」課稅,不論形式如何,有獲利就有申報義務
❓ 常見問答(4 題)
比特幣獲利要繳稅嗎?多少才需要申報?
是的,虛擬貨幣買賣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需於隔年 5 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申報。法律上無明確的小額豁免,但實務稽查重點通常為大額交易。無論金額大小,有獲利都有申報義務,建議每年主動申報以避免日後補稅加罰。
在境外交易所(如 Binance)獲利,台灣要申報嗎?
需要。在境外交易所的獲利,屬中華民國境外所得,若單一海外所得超過 100 萬元,需計入「個人最低稅負」(AMT)基本稅額申報。另外,隨國際稅務自動情報交換(CRS)推廣,台灣稅務機關可能取得境外金融帳戶資料,建議主動誠實申報。
買幣到現在還沒賣,要申報嗎?
不需要。台灣課稅原則是「實現原則」,持有但尚未賣出的帳面盈虧不課稅,只有實際賣出(實現利潤)時才是應稅事件。因此,帳面上賺了 100 萬但沒有賣出,不需申報,也不用繳稅。
虛擬貨幣賠錢了,可以少繳稅嗎?
同年度的虛擬貨幣虧損,可以抵銷同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例如其他財產交易的獲利)。但財產交易虧損不能扣抵其他類型所得(如薪資),也不能跨年遞延抵扣。建議在年底前整理全年交易損益,評估是否有節稅空間(如虧損年份的稅務規劃)。
📰 參考:相關政策與新聞(12 篇,點開展開)
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隨著全球化投資的普及,越來越多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取得…

隨著全球化投資普及,越來越多民眾透過海外基金、債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取得海外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若超過114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750萬元,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海外所得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港澳來

  • 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 114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超過部分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 海外所得含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港澳來源所得,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若未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恐遭補稅處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該所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免計入;若超過則須申報,且若無法提供成本證明,將按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民眾若有漏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除罰鍰。

  • 境外出售藝術品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 若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將按成交價格之20%核定所得。
個人出售不動產隨屋附贈之家電用品,不得列為交易所得之減除項目!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105年1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時,不論適用105年後取得房地的房地合一稅,或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的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僅能扣除取得、改良及移轉不動產的必要費用。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抽油煙機等隨屋贈與買方的可移動家電,因非房屋固定構造,也非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可長期使用的改良支

  • 房地合一稅及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均可扣除取得、改良及移轉不動產的必要費用。
  • 可列報的改良或修繕支出,須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耗竭,且應有相關證明文件。
  • 隨屋附贈的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抽油煙機等,屬可拆卸或搬遷的動產,不得列為房地交易成本。
出售繼承取得舊制房屋,得按物價指數調整成本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屋,如該房屋適用所…

財政部發布令釋,放寬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且適用舊制」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納稅人如能提供、或稽徵機關可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可將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可減除成本,降低通膨造成的帳面所得與稅負;令釋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也可適用。 | 試算項目 | 令釋發布前 | 令釋發布後

  • 適用對象為出售繼承取得、且依所得稅法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房屋。
  •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可按「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繼承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比率調整後,自實際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
  • 除調整後繼承成本外,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費用,也可依法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個人買賣債權所獲取收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債權或權利如有利得,係屬財產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買賣債權或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成交價額扣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有損失,可先抵減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部分可於後3年度扣除。債權交易利得通常不會出現在所得清單中,民眾須自行申報。以購入2,000萬元債權、法院分配

  • 個人出售債權或權利的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須計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 所得額計算方式為出售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 財產交易損失可抵減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當年度無所得或抵減不足時,可於後3年度繼續扣除。
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舊制房屋,可比照新制房地,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成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適用所得稅法舊制計算的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成本,可依財政部115年7月15日令釋,將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列計。此措施反映持有期間物價變動,可避免以過低的歷史評定現值計算所得而增加稅負。納稅人出售這類房屋時,應以出售

  • 適用對象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且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個人。
  • 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可按CPI調整後作為成本計算。
  • 調整公式為:繼承或受贈取得日所屬月份的房屋評定現值 ×(交易日所屬月份CPI ÷ 取得日所屬月份CPI)。
AI稅務系統發揮效益!國稅局運用AI稅務應用系統查獲企業漏報三角貿易收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獲國外客戶訂單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獲國外客戶訂單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貨物未經海關通關、由第三國供應商逕運國外客戶,且由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屬三角貿易,應以進銷貨方式列帳。不論貨物起運地是否在境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案

  • 三角貿易(接單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貨物逕運國外客戶且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應以進銷貨方式列帳
  • 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不論貨物起運地是否在境內
  • 國稅局運用AI稅務應用系統精準選案查核三角貿易申報情形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財政部於114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放寬金融機構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的免罰要件,並提供明確合宜的裁罰金額,以提高申報金融機構的遵循度。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減免處罰標準: * 將「短漏報」修正為「錯誤申報」及「未申報」,並增

  • 放寬金融機構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的免罰要件。
  • 提供明確且合宜的裁罰金額。
  • 鼓勵申報金融機構善盡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
中區國稅局表揚115年績優營業人暨績優稅務志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17)日上午10時隆重舉辦「115年度績優營業人暨績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舉辦115年度績優營業人及績優稅務志工表揚,轄區逾30.5萬家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中,僅83家企業獲選,獲獎率約萬分之2.7。獲獎企業須於核定前2年無短漏開發票、逾期申報、重大違章或欠稅等紀錄,且不得有具指標性的環保、勞工或食安違法案件。獲獎企業自核定日起3年可享國稅局專屬獎勵措施,政

  • 中區國稅局轄區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約30萬5千餘家,本年度共有83家企業獲獎。
  • 獲獎企業分為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62家,以及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21家。
  • 評選重點包括無短開或漏開統一發票、無逾期申報銷售額、無重大違章或欠稅紀錄,以及未遭停止使用電子發票。
出售繼承取得舊制房屋,得按物價指數調整成本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屋,如該房屋適用所…

財政部明定,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且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的房屋,如能提供或由稅捐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可將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依交易日與繼承日所屬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比率調整後,列為可減除成本,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此規定比照房地合一稅對繼承房地成本按物價調整的做法,可降低通膨造成的名目所得與稅負。

  • 適用對象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且該房屋依所得稅法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個人。
  • 有實際成交價額資料時,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可按「交易日所屬月物價指數/繼承日所屬月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成本。
  • 除調整後的房屋評定現值外,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相關費用,也可依法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高雄國稅局全國首創「AI稅務知識包」 打造專屬稅務助理,智慧服務再升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打造更便利、友善且智慧化的稅務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14年5月起推出全國首創「AI稅務知識包」服務,結合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提供民眾24小時隨時查詢稅務資訊的智慧助理。目前已推出8款知識包,涵蓋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稅2.0、營業稅、遺產贈與稅、網紅交易課稅等多元稅務議題。民眾無須下載或匯入,可直接透過網站連結或掃描QR-Code快

  • 全國首創AI稅務知識包,結合生成式人工智慧提供24小時稅務查詢服務
  • 已推出8款知識包:綜所稅申報、房地合一稅2.0、營業稅、遺產贈與稅、網紅課稅、退稅方式等
  • 民眾可透過網站連結或手機掃描QR-Code直接使用,無須下載或匯入
105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上路…

自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稅制正式實施。民眾若出售共有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適用稅制亦有差異: | 取得時間 | 適用稅制 | 申報方式 | | :--- | :--- | :--- | | 104年12月31日前 |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 次年5月併入綜所稅申報 | | 105

  • 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 新制規定需於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 舊制房地交易所得則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
資料來源(以官方為準)
財政部虛擬貨幣課稅函令 ↗國稅局海外所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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