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範災區受災勞工於災後六個月內,其個人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並提供傷病給付。給付標準如下: | 給付項目 | 給付額度 | | :--- | :--- | |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 註:傷病給付期間以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勞工因職業災害失能、受傷或罹病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的醫療費用、醫療期間工資補償、失能一次補償,以及其他具損害賠償性質的補償金,依法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雇主無須就此辦理扣繳申報。不過,若雇主在法定職災補償之外另發放額外補助費,該筆款項屬薪資所得,必須併入員工薪資辦
本辦法旨在減輕天然災害災區勞工的經濟負擔。針對符合特定救助條件的受災勞工,政府提供災後6個月內的個人保險費支應,並針對因災傷病無法工作者提供傷病給付。給付標準如下: | 給付項目 | 給付額度 | | :--- | :--- | |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50% | | 職業災害
本要點旨在補助職業工會與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勞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保)之加退保與保費收繳業務,以提升保險費收繳率。補助金額依據工會與漁會的保費彙繳率及相關書表申報情形核算,並限定補助款僅能運用於辦理相關業務之人事費及業務費。 | 項目 | 補助標準 | | :--- | :--- | | 勞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民國116年1月1日(2027年1月1日)生效。此項修正涉及職業工會及漁會協助辦理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的補助作業依據,影響相關組織申請、核銷及執行補助業務的程序;一般受僱勞工與漁民的保險權益仍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