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結婚限定的甜蜜福利「婚嫁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許多疼愛子女的父母總想在子女婚嫁時,贊助子女結婚基金,又擔心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每名父母可在年度贈與免稅額之外,另享100萬元婚嫁贈與免稅優惠。此規定可協助家庭合法規劃子女結婚基金,降低贈與稅負。
| 項目 | 每名父母可免稅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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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贈與免稅額 | 244萬元 |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每人可額外享有1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
- 婚嫁贈與100萬元免稅額可與每人每年244萬元的一般贈與免稅額併用。
- 父母雙方若均適用,每人可免稅贈與344萬元,合計可達688萬元。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配合政府因應少子女化的家庭支持政策,提高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並放寬特定社會保險費的列舉扣除限制。修法自115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 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
|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 每人由10.
-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自115年度起提高50%,由每人10.1萬元增至15.15萬元。
- 扶養6歲以下子女者,可將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併適用。
- 6歲以下第1名子女合計可減除30.15萬元;第2名以上每名合計可減除37.65萬元。
贈與未上市公司股權,需檢附稽徵機關證明書,營利事業始得為移轉登記。為利資產傳承,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會無償將股權移轉予下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中小型家族企業將股權或出資額無償移轉給下一代,屬贈與行為,贈與人須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公司或其他受理移轉登記的機關,須取得稅款繳清、免稅或同意移轉等證明後,才能辦理股權移轉。未申報者可能被補稅及處罰,公司未查驗證明即登記也會受罰。
| 違規或計算項目 | 金額/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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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償贈與公司股權、股票或出資額給子女等下一代,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贈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辦理贈與財產產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稅款繳清、免稅、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同意移轉等相關證明。
- 未能提出國稅局核發的相關證明者,不得逕行辦理移轉登記。
子女保費由父母代繳,小心贈與稅找上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兒子最近失業,經濟較困難,眼看以兒子為要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保單要保人依法負有繳納保費義務;若父母代成年或失業子女繳保費且未要求返還,屬無償承擔債務,應視為贈與並併入父母當年度贈與總額。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須在代繳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 項目 | 金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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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 244萬
- 以子女為要保人的保單,原則上由子女負擔繳納保費義務。
- 父母代繳保費且未向子女請求返還,屬無償承擔子女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贈與論。
- 代繳保費須與父母當年度其他贈與合併計算,不是單獨判斷是否超過免稅額。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於課稅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別忘將其所得併入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若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的所得仍須由生存配偶或扶養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且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按全額計算。此規定常被忽略,例如案例中乙君因未查詢已故配偶甲君的所得資料,漏報190萬餘元營利所得,遭補稅26萬餘元並處罰鍰。此規定對於家中有親屬過世的納稅義務人相
-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所得仍須合併申報
- 死亡者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按全額計算扣除
- 網路申報系統不會自動帶入死亡親屬的所得資料,需主動向國稅局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善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並鼓勵利用跨局申報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民眾,歲末年初是規劃贈與財產以善用年度免稅額的高峰期。符合條件的民眾可利用「跨局申報」機制,不受戶籍地限制,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此機制自108年5月1日起推動,適用於經常居住國內、非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且贈與財產為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特定
- 提醒民眾善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
- 鼓勵民眾利用跨局申報機制辦理贈與稅申報。
- 跨局申報不受戶籍地限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
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甲11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新臺…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使已申報贈與稅且未達免稅額,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關鍵在於受贈人是否為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繼承人及其配偶,與受贈人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無關。
| 受贈對象身分 | 是否併入遺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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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視為遺產。
- 特定親屬包含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繼承人及其配偶。
- 受贈人是否具備實際繼承權不影響併入遺產之認定。
政院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落實財產權保障 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115-07-30為落實財產權保障、…
行政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修法背景為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並完善遺產稅制度,特別著重反映配偶共同經營家庭、累積財產的貢獻。草案尚未完成立法,民眾目前的遺產及贈與稅權利義務仍應依現行法規辦理;未
- 行政院已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草案由財政部擬具,將送立法院審議,尚未正式生效。
- 修法目的包括落實財產權保障及完善遺產稅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