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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懶人包(囤房稅 2.0)
2024 年 7 月新制:自住 1%、非自住最高 4.8%,全國歸戶累進
1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囤房稅 2.0 新制)
📅 最後更新:2026-04-30 | ✍️ 編輯:台灣公民資訊站編輯團隊 | 🔍 資料核實:比對政府公開資料
全國單一自住
1%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僅一戶且自住,可申請
非單一自住(本人合計 3 戶內)
1.2%~2.4%
自住用途 3 戶以內,依縣市訂定
非自住(囤房)第 1 戶
2%(起跳)
全國持有總戶數 1~2 戶,縣市可自訂 2%~3.3%
非自住(囤房)多戶累進
最高 4.8%
全國持有 4 戶以上,稅率大幅累進(各縣市公告)
課稅基礎
房屋現值 × 稅率
房屋現值由各縣市地方政府評定,非市價
繳納期間
每年 5 月 1~31 日
5 月底前繳完;逾期加收滯納金
📋 快速指南
🆕 囤房稅 2.0 三大改變(113 年 7 月起)
  • ① 從「縣市分開計算」改為「全國歸戶」:過去每縣市分開算,現在把全國的房加起來算
  • 例:過去台北 1 戶 + 台中 1 戶 = 各算「1 戶」稅率;新制兩戶合計,稅率同步提升
  • ② 非自住稅率拉高:非自住最低 2%(舊制 1.5%),最高 4.8%(舊制 3.6%)
  • ③ 自住認定更嚴格:需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為「唯一一戶」才能適用 1%
  • 稅率差距更大:持 3 戶以上的屋主實際稅負大幅增加
📊 稅率速查表(2024 年起)
  • 【全國單一自住】→ 1%(需向縣市稅捐處申請)
  • 【自住(非全國唯一,但本人 3 戶內自住)】→ 1.2%~2.4%(縣市訂)
  • 【非自住,持有 1 戶】→ 2.0%~3.3%(縣市訂,不得低於 2%)
  • 【非自住,持有 2 戶】→ 2.0%~3.6%
  • 【非自住,持有 3 戶】→ 3.0%~4.2%
  • 【非自住,持有 4 戶以上】→ 3.6%~4.8%(最高)
  • ⚠️ 各縣市在上述範圍內自行訂定,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等另有公告
📋 如何申請自住優惠稅率(1%)
  • 條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唯一一戶住家」,且實際自住(有戶籍)
  • 申請:每年 3 月 22 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或持有後 30 天內提出
  • 不需每年重複申請:核准後每年自動適用,直到條件改變(如購入第二戶)
  • 戶籍遷入:申請前需先確認戶籍在該戶,否則無法認定自住
  • 出租 → 自動失去自住優惠:出租期間自動改以非自住稅率計算
  • 繼承:繼承取得的房屋,若符合自住條件,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 哪些情況「不算」自住?
  • 出租:即使只出租一間房間,也喪失全棟自住優惠
  • 空屋(戶籍未設此):無人居住且未設戶籍,視為非自住
  • 公司名義持有:法人持有的住家房屋稅率不同,另有規定
  • 持有多戶但稱「自住」:新制全國歸戶後,只有「全國唯一」才能享 1%
  • 外籍人士:非居住者持有房屋依非自住率課稅
  • ⚠️ 假自住風險:國稅局與稅捐處可查戶籍、電費、用水確認是否真的居住
📅 繳費與滯納
  • 繳費期限:每年 5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
  • 繳費方式:ATM、超商代繳、轉帳、臨櫃(稅捐處)、信用卡(依縣市)
  • 逾期滯納:每超過 2 天加徵 1%,最高加徵 15%
  • 異議申請:對房屋稅單有疑議,申請期限為收到稅單後 30 天內
  • 房屋現值評定:若認為評定值偏高,可向縣市稅捐處申請重新評定
  • 減免情況:受災房屋、空地荒廢有申請減免機制(需檢附證明)

「囤房稅 2.0」其實不是 2.0,是 4.0

大家口中的「囤房稅 2.0」字面看像是第二代,實際上是台灣房屋稅制度第四次大改。1976 年立法時只有「自住 1.2% / 非自住 2~3.6%」兩級;2014 年首次推「囤房稅」概念給地方政府彈性課;2018 年再修;2025 年通過、2026 年 5 月正式上路的這版叫做 2.0,是因為這次最大特色是「全國歸戶」——以前你 6 都各買 1 戶都當地方第一戶享較低稅率,現在全國加總計算,跑不掉了。

這個制度設計的核心邏輯:用稅率區隔「自用」和「投資」。如果你只有一兩戶且實際居住,稅率反而比舊制低(從 1.2% 降到 1%);如果你持有 4 戶以上非自住,稅率拉到 4.8%(舊制最高 3.6%),這是要逼你「賣掉或出租」,讓住宅市場流動。對中央和財政部來說,這不是要收更多稅,是要用稅制工具引導行為

「自住 3 戶」的隱藏玄機

很多人以為「自住 3 戶」是政府慷慨給你 3 個自住名額,其實裡面有玄機:這 3 戶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意思是「你 + 老婆 + 未成年小孩」全家在全國最多 3 戶可以申報自住稅率,第 4 戶起即使本人住進去也不能算自住,要按非自住累進稅率。

實務上這個規定影響最大的是「幫小孩買房」的家庭。以前爸爸名下 3 戶設籍住、又買 1 戶給已成年的兒子住,兒子設籍進去也算「自住」(兒子另一戶口),現在因為「直系親屬全國僅 1 戶且供自住」的門檻,這種規劃要重新算。

另外還有個常被忽略的點:3 戶自住的「全國單一自住」與「3 戶以內自住」差別。全國單一(即只有 1 戶且設籍)享 1% 優惠稅率;3 戶以內自住但有 2 戶以上的,第 2、3 戶用 1.2%。這個 0.2 個百分點對房屋現值百萬以上的房子是幾千元差。

「出租並完整申報」是中產階級的甜蜜點

制度裡藏一個值得注意的甜蜜點:有出租 + 完整申報租金 → 稅率 1.5%。比空屋(1.5%~4.8% 累進)便宜,比自住(1%)只貴 0.5 個百分點。對「持有 2~3 戶但其中 1 戶不住」的人,最划算是把空屋出租並老老實實報稅。

但「完整申報」的門檻不是隨便報就算。要符合:(1)有書面租賃契約;(2)租金達一定標準(各縣市略有差異,多數要求每坪 200~500 元/月以上);(3)租客是自然人、無親屬關係。三條都符合才能申請較低稅率。如果你只是「象徵性」把租金訂超低、或租給親戚,會被認定「假出租真自住」喪失優惠。

這個制度的目的是把「地下租賃」拉到陽光下。台灣有大量「不報稅的房東」,新制給他們經濟誘因申報,間接保護租客(有合法契約才能報所得稅扣除、租金補貼),是一個雙贏的設計。

持有 4 戶以上的人實質要交多少?

看數字最直觀:以台北市標準,房屋現值 80 萬的物件(這在台北非常普通):

表面看 4.8% 不嚇人,但累積起來:持有 5 戶非自住的人,每年房屋稅約 15~20 萬。如果這幾戶都閒置不收租,等於每年燒 20 萬,10 年就是 200 萬。在房價長期持平或下跌的時代,「抱屋成本」變得很真實。這是政府希望看到的:要嘛賣(增加供給)、要嘛租(活化使用)、要嘛降低持有量。

對首購族的隱藏好處

新制對「首購族」其實是減稅。舊制單一自住 1.2%、新制單一自住 1%,差 0.2 個百分點。以房屋現值 100 萬計,每年省 2,000 元,30 年省 6 萬。雖然不大,但加上「全國歸戶」遏制了投資客投機需求,長期對房價的壓制效果可能更值錢。投資客出脫物件 → 供給增加 → 房價穩定或微跌 → 首購族買得起。

但要注意:新制的 1% 稅率限「全國單一自住」,意思是你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家全國只有 1 戶。如果你買第 2 戶(即使是給父母住)就跳到 1.2%。所以家庭規劃上,買第 2 戶前要算這個差。

5 月正式開徵前 3 件要做的事

距離 2026/5/1 正式開徵不到一週時間了,最後檢查清單:

1. 確認設籍與實際居住:自住身份的核心要件是「設籍 + 實際居住」。如果你戶籍不在那房子、或沒實際住,被稽查時會被改判非自住、補稅。

2. 整理出租契約:若你有出租物件,把契約、租金匯款記錄準備好。新制下沒契約的「口頭出租」全部會被歸為空屋(最高 4.8%)。

3. 用試算工具預估稅單:本站 /tools/house-tax 試算機可以一秒算出你 2026 年要繳多少。算出來太高、沒準備好現金的話,5 月底繳稅期可申請分期(最多 3 期)。

❓ 常見問答(4 題)
囤房稅 2.0 和之前有什麼最大的差別?
最大的差別是「全國歸戶」。以前各縣市分開計算,你在台北有 1 戶、台中有 1 戶,兩邊都當作「持有 1 戶」、稅率低。新制(113 年 7 月起)改為全國加總:台北 1 戶 + 台中 1 戶 = 全國持有 2 戶,適用更高稅率。持多戶的屋主稅負大幅增加。
我只有一間房自住,還要申請什麼嗎?
需要主動申請才能享受 1% 的最低稅率。條件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只有這一戶,且實際設籍居住。每年 3 月 22 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或取得後 30 天內申請)。一次申請後每年自動適用,不需年年重申請。
我把一部分房間出租給朋友,還能用自住稅率嗎?
不能。只要有出租行為(即使只是一個房間),整棟房屋就失去自住優惠,會改以非自住稅率計算。建議若有出租計畫,先試算稅率差距後再決定。少數情況(如公益出租人)有另外的優惠方案,可向稅捐處諮詢。
房屋稅是根據市價計算嗎?
不是,是根據「房屋現值」計算。房屋現值由縣市政府稅捐稽徵機關評定,通常遠低於市場買賣價格(尤其是中古屋)。所以即使你的房子市值 1,500 萬,房屋現值可能只有 100~200 萬,房屋稅 = 房屋現值 × 稅率,不是市值。
📰 參考:相關政策與新聞(6 篇,點開展開)
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認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針對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進行規範與放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每年扣除額上限為18萬元。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新令,針對特定情形(如危險建築、繼承共有、異地就業就學就醫、分居配偶自有房屋等5種情況)放寬認定為「非自有房屋」,使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年上限為18萬元。
  • 財政部新增5種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的情形,放寬租金扣除額適用範圍。
  • 高所得者(稅率20%以上、股利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逾750萬)不適用此扣除額。
老農津貼排富(土地房屋)試算

本試算工具旨在協助農漁民評估是否符合老農津貼的排富條款。使用者需輸入個人土地公告現值總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值,並可扣除農業用地、農舍或唯一自住房屋及其土地(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的價值。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申領資格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符合資格者,應於年滿65歲當月向所屬基層農會或漁會提出申請。

  • 需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個人財產清冊。
  • 輸入個人所有土地公告現值總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值。
  • 可扣除農業用地、農舍價值。
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規定

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房地併售且無法劃分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 項目 | 計算方式 | | :--- | :--- | | 財產交易所得額 | (賣出總價 - 買進總價 - 必要費用) × (房屋評定現值 /

  • 適用對象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
  • 應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所得。
  • 房地併售若無法劃分價格,需按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比例計算房屋所得。
105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上路…

自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稅制正式實施。民眾若出售共有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適用稅制亦有差異: | 取得時間 | 適用稅制 | 申報方式 | | :--- | :--- | :--- | | 104年12月31日前 |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 次年5月併入綜所稅申報 | | 105

  • 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 新制規定需於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 舊制房地交易所得則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已自行繳納稅款,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即便已自行繳納稅款,仍須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若僅繳稅而未申報,將面臨補稅及罰鍰處分。此規定對房地產交易者至關重要,務必確認完成「申報」程序,而非僅完成「繳稅」。

  • 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非僅繳稅即可。
  • 申報期限為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 申報地點為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
財政部令:有關114年期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發布命令,針對原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若在114年期間移轉給他人,導致變為應稅房屋,則應從移轉日期的次一個稅期開始恢復課徵房屋稅。

  • 原免徵房屋稅的房屋,因移轉而變為應稅房屋。
  • 恢復課徵房屋稅的起始時間為移轉日期的次期。
  • 適用於114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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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以官方為準)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房屋稅條例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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