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
房屋稅懶人包(囤房稅 2.0)
2024 年 7 月新制:自住 1%、非自住最高 4.8%,全國歸戶累進
11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囤房稅 2.0 新制)
📅 最後更新:2026-09-02 | ✍️ 編輯:站長 maru | 🔍 資料核實:比對政府公開資料
全國單一自住
1%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僅一戶且自住,可申請
非單一自住(本人合計 3 戶內)
1.2%~2.4%
自住用途 3 戶以內,依縣市訂定
非自住(囤房)第 1 戶
2%(起跳)
全國持有總戶數 1~2 戶,縣市可自訂 2%~3.3%
非自住(囤房)多戶累進
最高 4.8%
全國持有 4 戶以上,稅率大幅累進(各縣市公告)
課稅基礎
房屋現值 × 稅率
房屋現值由各縣市地方政府評定,非市價
繳納期間
每年 5 月 1~31 日
5 月底前繳完;逾期加收滯納金
📋 快速指南
🆕 囤房稅 2.0 三大改變(113 年 7 月起)
  • ① 從「縣市分開計算」改為「全國歸戶」:過去每縣市分開算,現在把全國的房加起來算
  • 例:過去台北 1 戶 + 台中 1 戶 = 各算「1 戶」稅率;新制兩戶合計,稅率同步提升
  • ② 非自住稅率拉高:非自住最低 2%(舊制 1.5%),最高 4.8%(舊制 3.6%)
  • ③ 自住認定更嚴格:需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為「唯一一戶」才能適用 1%
  • 稅率差距更大:持 3 戶以上的屋主實際稅負大幅增加
📊 稅率速查表(2024 年起)
  • 【全國單一自住】→ 1%(需向縣市稅捐處申請)
  • 【自住(非全國唯一,但本人 3 戶內自住)】→ 1.2%~2.4%(縣市訂)
  • 【非自住,持有 1 戶】→ 2.0%~3.3%(縣市訂,不得低於 2%)
  • 【非自住,持有 2 戶】→ 2.0%~3.6%
  • 【非自住,持有 3 戶】→ 3.0%~4.2%
  • 【非自住,持有 4 戶以上】→ 3.6%~4.8%(最高)
  • ⚠️ 各縣市在上述範圍內自行訂定,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等另有公告
📋 如何申請自住優惠稅率(1%)
  • 條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唯一一戶住家」,且實際自住(有戶籍)
  • 申請:每年 3 月 22 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或持有後 30 天內提出
  • 不需每年重複申請:核准後每年自動適用,直到條件改變(如購入第二戶)
  • 戶籍遷入:申請前需先確認戶籍在該戶,否則無法認定自住
  • 出租 → 自動失去自住優惠:出租期間自動改以非自住稅率計算
  • 繼承:繼承取得的房屋,若符合自住條件,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 哪些情況「不算」自住?
  • 出租:即使只出租一間房間,也喪失全棟自住優惠
  • 空屋(戶籍未設此):無人居住且未設戶籍,視為非自住
  • 公司名義持有:法人持有的住家房屋稅率不同,另有規定
  • 持有多戶但稱「自住」:新制全國歸戶後,只有「全國唯一」才能享 1%
  • 外籍人士:非居住者持有房屋依非自住率課稅
  • ⚠️ 假自住風險:國稅局與稅捐處可查戶籍、電費、用水確認是否真的居住
📅 繳費與滯納
  • 繳費期限:每年 5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
  • 繳費方式:ATM、超商代繳、轉帳、臨櫃(稅捐處)、信用卡(依縣市)
  • 逾期滯納:每超過 2 天加徵 1%,最高加徵 15%
  • 異議申請:對房屋稅單有疑議,申請期限為收到稅單後 30 天內
  • 房屋現值評定:若認為評定值偏高,可向縣市稅捐處申請重新評定
  • 減免情況:受災房屋、空地荒廢有申請減免機制(需檢附證明)

「囤房稅 2.0」其實不是 2.0,是 4.0

大家口中的「囤房稅 2.0」字面看像是第二代,實際上是台灣房屋稅制度第四次大改。1976 年立法時只有「自住 1.2% / 非自住 2~3.6%」兩級;2014 年首次推「囤房稅」概念給地方政府彈性課;2018 年再修;2025 年通過、2026 年 5 月正式上路的這版叫做 2.0,是因為這次最大特色是「全國歸戶」——以前你 6 都各買 1 戶都當地方第一戶享較低稅率,現在全國加總計算,跑不掉了。

這個制度設計的核心邏輯:用稅率區隔「自用」和「投資」。如果你只有一兩戶且實際居住,稅率反而比舊制低(從 1.2% 降到 1%);如果你持有 4 戶以上非自住,稅率拉到 4.8%(舊制最高 3.6%),這是要逼你「賣掉或出租」,讓住宅市場流動。對中央和財政部來說,這不是要收更多稅,是要用稅制工具引導行為

「自住 3 戶」的隱藏玄機

很多人以為「自住 3 戶」是政府慷慨給你 3 個自住名額,其實裡面有玄機:這 3 戶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意思是「你 + 老婆 + 未成年小孩」全家在全國最多 3 戶可以申報自住稅率,第 4 戶起即使本人住進去也不能算自住,要按非自住累進稅率。

實務上這個規定影響最大的是「幫小孩買房」的家庭。以前爸爸名下 3 戶設籍住、又買 1 戶給已成年的兒子住,兒子設籍進去也算「自住」(兒子另一戶口),現在因為「直系親屬全國僅 1 戶且供自住」的門檻,這種規劃要重新算。

另外還有個常被忽略的點:3 戶自住的「全國單一自住」與「3 戶以內自住」差別。全國單一(即只有 1 戶且設籍)享 1% 優惠稅率;3 戶以內自住但有 2 戶以上的,第 2、3 戶用 1.2%。這個 0.2 個百分點對房屋現值百萬以上的房子是幾千元差。

「出租並完整申報」是中產階級的甜蜜點

制度裡藏一個值得注意的甜蜜點:有出租 + 完整申報租金 → 稅率 1.5%。比空屋(1.5%~4.8% 累進)便宜,比自住(1%)只貴 0.5 個百分點。對「持有 2~3 戶但其中 1 戶不住」的人,最划算是把空屋出租並老老實實報稅。

但「完整申報」的門檻不是隨便報就算。要符合:(1)有書面租賃契約;(2)租金達一定標準(各縣市略有差異,多數要求每坪 200~500 元/月以上);(3)租客是自然人、無親屬關係。三條都符合才能申請較低稅率。如果你只是「象徵性」把租金訂超低、或租給親戚,會被認定「假出租真自住」喪失優惠。

這個制度的目的是把「地下租賃」拉到陽光下。台灣有大量「不報稅的房東」,新制給他們經濟誘因申報,間接保護租客(有合法契約才能報所得稅扣除、租金補貼),是一個雙贏的設計。

持有 4 戶以上的人實質要交多少?

看數字最直觀:以台北市標準,房屋現值 80 萬的物件(這在台北非常普通):

表面看 4.8% 不嚇人,但累積起來:持有 5 戶非自住的人,每年房屋稅約 15~20 萬。如果這幾戶都閒置不收租,等於每年燒 20 萬,10 年就是 200 萬。在房價長期持平或下跌的時代,「抱屋成本」變得很真實。這是政府希望看到的:要嘛賣(增加供給)、要嘛租(活化使用)、要嘛降低持有量。

對首購族的隱藏好處

新制對「首購族」其實是減稅。舊制單一自住 1.2%、新制單一自住 1%,差 0.2 個百分點。以房屋現值 100 萬計,每年省 2,000 元,30 年省 6 萬。雖然不大,但加上「全國歸戶」遏制了投資客投機需求,長期對房價的壓制效果可能更值錢。投資客出脫物件 → 供給增加 → 房價穩定或微跌 → 首購族買得起。

但要注意:新制的 1% 稅率限「全國單一自住」,意思是你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家全國只有 1 戶。如果你買第 2 戶(即使是給父母住)就跳到 1.2%。所以家庭規劃上,買第 2 戶前要算這個差。

5 月正式開徵前 3 件要做的事

距離 2026/5/1 正式開徵不到一週時間了,最後檢查清單:

1. 確認設籍與實際居住:自住身份的核心要件是「設籍 + 實際居住」。如果你戶籍不在那房子、或沒實際住,被稽查時會被改判非自住、補稅。

2. 整理出租契約:若你有出租物件,把契約、租金匯款記錄準備好。新制下沒契約的「口頭出租」全部會被歸為空屋(最高 4.8%)。

3. 用試算工具預估稅單:本站 /tools/house-tax 試算機可以一秒算出你 2026 年要繳多少。算出來太高、沒準備好現金的話,5 月底繳稅期可申請分期(最多 3 期)。

❓ 常見問答(4 題)
囤房稅 2.0 和之前有什麼最大的差別?
最大的差別是「全國歸戶」。以前各縣市分開計算,你在台北有 1 戶、台中有 1 戶,兩邊都當作「持有 1 戶」、稅率低。新制(113 年 7 月起)改為全國加總:台北 1 戶 + 台中 1 戶 = 全國持有 2 戶,適用更高稅率。持多戶的屋主稅負大幅增加。
我只有一間房自住,還要申請什麼嗎?
需要主動申請才能享受 1% 的最低稅率。條件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只有這一戶,且實際設籍居住。每年 3 月 22 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或取得後 30 天內申請)。一次申請後每年自動適用,不需年年重申請。
我把一部分房間出租給朋友,還能用自住稅率嗎?
不能。只要有出租行為(即使只是一個房間),整棟房屋就失去自住優惠,會改以非自住稅率計算。建議若有出租計畫,先試算稅率差距後再決定。少數情況(如公益出租人)有另外的優惠方案,可向稅捐處諮詢。
房屋稅是根據市價計算嗎?
不是,是根據「房屋現值」計算。房屋現值由縣市政府稅捐稽徵機關評定,通常遠低於市場買賣價格(尤其是中古屋)。所以即使你的房子市值 1,500 萬,房屋現值可能只有 100~200 萬,房屋稅 = 房屋現值 × 稅率,不是市值。
📰 參考:相關政策與新聞(12 篇,點開展開)
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誠實報稅,以免短漏稅遭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

個人出租房屋收取之租金及押金,均須依所得稅法規定核算租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無法列舉實際費用,可按租賃收入之43%計算必要費用。押金部分則需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若漏報除補稅外將面臨罰鍰。 | 項目 | 計算方式 | | :--- | :--- | | 租賃所得 |

  • 租金與押金皆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必要費用若無法列舉,可按租賃收入之43%扣除。
  • 押金需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租賃收入。
納稅義務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之認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針對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進行規範與放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每年扣除額上限為18萬元。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新令,針對特定情形(如危險建築、繼承共有、異地就業就學就醫、分居配偶自有房屋等5種情況)放寬認定為「非自有房屋」,使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年上限為18萬元。
  • 財政部新增5種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的情形,放寬租金扣除額適用範圍。
  • 高所得者(稅率20%以上、股利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逾750萬)不適用此扣除額。
老農津貼排富(土地房屋)試算

本試算工具旨在協助農漁民評估是否符合老農津貼的排富條款。使用者需輸入個人土地公告現值總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值,並可扣除農業用地、農舍或唯一自住房屋及其土地(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的價值。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申領資格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符合資格者,應於年滿65歲當月向所屬基層農會或漁會提出申請。

  • 需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個人財產清冊。
  • 輸入個人所有土地公告現值總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值。
  • 可扣除農業用地、農舍價值。
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優惠者,請留意「5年列管限制」,以免前功盡棄近期發現個人經核准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自住房地後2年內重購新屋,且出售屋與重購屋均符合自住要件時,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但核准後,重購屋在5年列管期間內仍須維持自住。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遷出戶籍且無例外事由、未實際居住、將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或再出售、移轉房屋,國稅局將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

  • 出售自住房地並於2年內重購新屋,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屋均符合自住要件者,可申請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
  • 重購屋自核准優惠後5年內,須持續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否則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將被追繳。
  • 常見違規情形包括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持續設籍且不符例外、未實際居住、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及出售或再移轉重購屋。
個人交易預售屋不符自住要件,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民眾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若在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次日起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申請退還已繳稅額,以減輕換屋自住者負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設籍、實際居住且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自住要件。預售屋因尚未完工、無法供自

  • 先出售舊自住房地、後重購新自住房地者,可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
  • 重購期限為舊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次日起算2年內。
  • 退稅金額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自已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額計算退還。
租屋族申報114年度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適用要件及排富規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之經濟負…

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負擔,自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人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不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皆可適用,上限為每年18萬元。此政策讓租屋族在不需列舉其他支出下即可享有稅務減免,但設有排富條款及自有房屋認定限制。 | 項目 | 內容 | | :---

  • 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不需列舉扣除即可適用。
  • 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
  • 設有排富條款,高所得者不適用。
租屋族申報114年度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適用要件及排富規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之經濟負…

為減輕無自有房屋族群負擔,自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納稅人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不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皆可適用,上限為每年18萬元。此政策讓租屋族在不需列舉其他支出下即可享有稅務減免,但設有排富條款及自有房屋認定限制。 | 項目 | 內容 | | :---

  • 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不需列舉扣除即可適用。
  • 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
  • 設有排富條款,高所得者不適用。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

為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財政部發布解釋令,針對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若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予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如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自115年起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此舉旨在降低營運成本,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 適

  • 適用對象為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
  • 適用範圍包含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需符合「無償提供」之要件。
105年1月1日以前購入預售屋,105年1月1日以後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再出售者,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購買預售屋時,即使在民國105年(2016年)1月1日前已簽訂預售買賣契約,只要房屋及土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出售時即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房地取得日原則上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認定,而非預售屋簽約日。此規定影響預售屋轉為成屋後的出售申報方式;若

  • 房地合一稅適用與否,預售屋案件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取得日認定基準。
  • 預售買賣契約雖於2016年1月1日前簽訂,若所有權於當日以後登記取得,出售時仍應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
  • 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房地,不應僅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一般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換屋族購買預售屋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之適用要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因換屋需求,選擇先購買預售屋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自住房地後重購預售屋,欲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優惠時,預售屋的取得日不是簽約日,而是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之日。舊屋出售移轉登記日與新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必須相距2年內,且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在兩屋設籍並實際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 預售屋簽約時取得的是買賣契約權利,不是房地所有權,因此簽約日不屬於房地合一稅的房地取得日。
  • 重購預售屋的取得日,以完工交屋後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日為準。
  • 出售舊自住房地與重購新自住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前後須在2年內,才可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於2016年1月1日以後經法院拍定取得的房屋或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度,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須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若交易獲利,須依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計稅後併同營所稅結算申報;若交易虧損,則不得用來扣減公司其他營業所得或課稅所得額。以案例而言,公司將200萬元房

  • 營利事業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須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
  • 經法院拍定取得且適用新制的房地,日後出售時同樣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
  • 房地交易所得應依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計算稅額,再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輔導稅捐減免事宜財政部表示,近日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

受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帶來豪雨影響,部分地區發生災情,財政部要求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以從寬、從速、從簡原則,協助受災民眾及業者申報或申請稅捐減免。可申請減免的稅目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受災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財政部災害協助專區線上申請,或向所在地稅捐

  • 財政部因應豪雨災情,責成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協助受災納稅義務人辦理稅捐減免。
  • 稽徵機關應依從寬、從速、從簡原則受理災害損失相關申報與申請。
  • 適用稅目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
📚 延伸閱讀(稅務理財 同主題)
📖 第一份工作報稅📖 執行業務者收入📖 夏月電價 2026📖 房屋出租申報📖 報稅最後 3 天衝刺📖 地價稅
資料來源(以官方為準)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房屋稅條例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 免責聲明
本頁資訊由站長 maru整理自政府公開資料(見上方「資料來源」), 僅作為認識政策與權益的入門參考。實際個案涉及法律、稅務、醫療、勞動等專業判斷, 請以各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或洽詢律師、會計師、社工等專業人士。 本站編輯原則詳見 編輯原則; 發現錯誤請 來信指正, 我們會在 24 小時內更正並公告於 修訂紀錄
租屋購屋懶人包新青安貸款遺產稅與贈與稅